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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一種產生按壓聲音的鍵盤開關”專利無效案件
發(fā)布時間:
2020-09-29 10:22
來源:
北翔知識產權
最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發(fā)布了“2019年度專利復審無效十大案件”。這“十大”案件之一是專利號為ZL201621037804.X,發(fā)明名稱為“一種產生按壓聲音的鍵盤開關”的實用新型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案。經審理,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第4087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維持該專利權有效。本文主要圍繞本案所涉及的公知常識認定和現有技術提供的技術啟示等問題進行探討。
一、案情
涉案專利的申請日為2016年9月2日,于2017年3月15日獲得授權。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9年1月9日和2019年2月20日分別受理了第一請求人和第二請求人針對涉案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組成合議組針對上述請求進行了合并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1)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WO2016/107545A1)的區(qū)別技術特征是否為本領域公知常識;(2)證據2(CN104882316A)是否給出了將區(qū)別技術特征應用到證據1中的技術啟示。
二、關于公知常識
在機械領域的創(chuàng)造性審查中,常碰到發(fā)明相對于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區(qū)別技術特征屬于本領域公知常識的認定。機械領域的技術方案包含的多是結構性的實體特征,而一種技術效果的獲得往往可以通過某些公知的結構特征之間不同的聯動和布置實現,因此常有結構特征被認定為本領域公知常識的情況。
本文認為,對于“公知常識”的理解,首先其不應是一種教條固化的特定知識點,而是一種在本領域中公知能夠解決相應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一方面,技術手段是為解決相應的技術問題而存在的,不應脫離其所解決的技術問題而孤立地討論某技術手段是否屬于公知常識;另一方面,技術手段是存在于技術方案中的,脫離其所在的技術方案而將某技術手段直接認定為公知常識也是不恰當的。涉案專利涉及一種產生按壓聲音的鍵盤開關,這種鍵盤開關能夠充分利用內部空間,在鍵盤開關盡量小的前提下,使鍵盤在按壓過程中具有良好的觸感,并在按壓過程中產生聲音,解決超薄鍵盤中由于空間限制無法像大鍵盤開關一樣產生聲音的問題,提升用戶感受。
無效請求人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相比于證據1所公開的技術方案的區(qū)別技術特征在于:基座上設有一導引斜面,彈性件的一端位于導引斜面的正上方,該按壓塊位于導引斜面的側邊。進一步,請求人認為,涉案專利是在基座上單獨設置一導引斜面引導彈性件一端的移動路徑,而證據1是在凸楞下面設置導引斜面來引導彈性件一端的移動路徑,兩者的區(qū)別僅僅是導引斜面設置的位置不同,這一區(qū)別屬于本領域公知常識。
經審查,合議組判定,權利要求1相比于證據1的區(qū)別技術特征不僅在于導向斜面設置位置的不同,也在于部件間的配合關系,同時沒有證據證明上述區(qū)別特征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因此請求人的主張不成立。
首先,基于以上區(qū)別技術特征,合議組重新確定涉案專利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利用不同部件之間的配合使鍵盤彈性件敲擊發(fā)聲。參見以下附圖,涉案專利的圖4示出按壓塊31、導引斜面11和彈性件6之間相配合的構造,其中按壓塊31設置在包括導芯3的按壓組件上,導引斜面11設置在基座1上,彈性件6的一端固定連接于基座1,另一端部62’設置在按壓塊11正下方;另外,從位置關系上來看,彈性件6的另一端部62’還位于導引斜面11的正上方,按壓塊31則位于導引斜面11側邊,用于按壓彈性件6。當按壓塊31下壓,基座1上的導引斜面11導引扭簧6’的端部62脫出按壓塊31,回彈復位發(fā)出聲音。
證據1的圖2和圖4示出,按壓件5的側邊設置有凸楞52’(對應按壓塊),凸楞52’自身的下端具有導引斜面521’,用于與扭簧6’(對應彈性件)的彎折部61’配合;下壓按壓件5,導引斜面521’壓迫扭簧6的彎折部61’向下,直至沿導引斜面脫出,回彈復位敲擊發(fā)聲。
涉案專利為解決鍵盤開關發(fā)聲問題采用的方案是:通過按壓組件中的按壓塊31和基座1上的導引斜面11相互配合,結合彈性件6的設置,以及這三個部件之間特定的位置關系,實現鍵盤彈性件的回彈發(fā)聲。而證據1采用的方案則是:通過按壓件5側面上的凸楞52’(對應按壓塊)以及該凸楞52’自身下端的導引斜面521’,結合具有橫向突出彎折部61’的扭簧6’(對應彈性件),解決發(fā)聲問題。
從運行原理來看,涉案專利和證據1均采用導引斜面解決彈性件的回彈復位,但二者之間的不同不僅僅在于導引斜面位置的不同,還應考慮導引斜面位置不同所旨在解決的問題以及與其他特征的關系,由于這種位置的不同而達成的技術方案相對于現有技術來說是否是顯而易見或容易想到的。
在涉案專利中,涉及按壓組件中的按壓塊和基座上導引斜面的相互配合以及這兩個部件與彈性件一端部的位置關系,而在證據1中,則是按壓件上凸楞的自身設置以及扭簧一端部的具體結構配置。因此,應從整體技術方案上考量,導引斜面位置的不同是否與其他技術特征存在關聯性,尤其是否與涉及運行原理的技術特征存在配合,以及這些技術特征在整個技術方案中所作貢獻。換句話說,不僅應當考慮導引斜面設置位置的不同,還要考慮因其位置設置的不同而導致的與技術方案中的其他特征之間的配合關系的不同。
進一步,區(qū)別技術特征體現的是發(fā)明相對于現有技術做出的創(chuàng)新所在,這種創(chuàng)新正是為所屬領域帶來的技術貢獻。對于本案,區(qū)別技術特征不僅在于導引斜面位置的不同,而且在于導引斜面、按壓塊和彈性件之間的相互配合;從結構布置上來講,導引斜面和彈性件分別設置在基座上,按壓塊則分立地設置在按壓組件上,這三個部件之間的內在關聯性構成一個整體的運行機制。
另一方面,《專利審查指南》在關于無效宣告程序中有關證據問題的規(guī)定中指出(第四部分第八章第4.3.3節(jié)):主張某技術手段是本領域公知常識的當事人,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該當事人未能舉證證明或者未能充分說明該技術手段是本領域公知常識,并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合議組對該技術手段是本領域公知常識的主張不予支持。當事人可以通過教科書或者技術詞典、技術手冊等工具書記載的技術內容來證明某項技術手段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
可見,不同于發(fā)明專利實質審查程序中審查員對公知常識認定的一定裁量權,在無效程序中,當事人要承擔更多的證明責任。如果主張公知常識的一方當事人未能通過舉證或說明來充分支持其主張,則需要承擔不利的后果。在無效程序中,公知常識類證據通常限于教科書、技術詞典、技術手冊等工具書。因此,請求人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對公知常識的主張需更為慎重。
三、關于技術啟示
關于創(chuàng)造性判斷方法,《專利審查指南》規(guī)定:判斷過程中,要確定的是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存在某種技術啟示,即現有技術中是否給出將區(qū)別特征應用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的啟示,這種啟示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面對所述技術問題時,有動機改進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并獲得要求保護的發(fā)明(《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節(jié))?!秾@麑彶橹改稀?/font>進一步規(guī)定,以下情況通常認為現有技術存在技術啟示:(1)區(qū)別特征為公知常識;(2)區(qū)別特征為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關的技術手段;(3)區(qū)別特征為在另一份對比文件中披露的相關技術手段,該技術手段在該對比文件中所起作用與該區(qū)別特征在要求保護的發(fā)明中為解決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所起的作用相同(《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節(jié))。
本文認為,現有技術的技術啟示,是能夠使本領域技術人員在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基礎上重塑技術方案的推動力,這種推動力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面對相應的技術問題時,有動機改進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來獲得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
對于本案,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中涉及導引斜面、一端位于導引斜面正上方且位于按壓塊正下方的彈性件、以及位于導引斜面?zhèn)冗叺陌磯簤K等具有特定位置關系的多個部分,并非彼此獨立地各自發(fā)揮不同作用,而是相互關聯配合以共同實現彈性件從導引斜面的脫離。因此,應當從整體上考慮現有技術中能否給出這樣的技術啟示,避免將共同對現有技術作出的貢獻的上述特征人為地割裂開來。
證據2中所公開的技術方案與證據1相同,同樣是在按壓件凸楞52’的下端上設有導引斜面521’,并且扭簧6’具有橫向突出并限位于導引斜面521’的彎折部61’。雖然證據2的說明書中指出彈性件還可以設計為形變回彈敲擊底座,或橫向形變回彈敲擊按壓件(第[0025]段),但這僅教導了扭簧回彈敲擊位置可以不同,并未公開具體的實施方案,也未暗示導引斜面可以和其他分立的部件配合以實現扭簧回彈的內容。因此,證據2并沒有向本領域技術人員提供將上述公開內容應用到證據1中以得到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技術啟示。這種結構布置上的改進需要本領域技術人員付出一定的創(chuàng)造力。
綜上,對于本案,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的區(qū)別特征不應屬于公知常識,證據2也不能從整體上給出將區(qū)別特征應用到證據1中的技術啟示,因此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
四、結語
創(chuàng)造性的審查不論是在專利申請的授權階段,還是專利無效的確權階段,都往往是有關各方爭議的焦點。在無效程序中,如果請求人主張某區(qū)別特征為公知常識,應盡可能地提交公知常識類證據以支持其主張。關于公知常識認定,應整體上考慮區(qū)別特征在具體技術方案中的貢獻以及與其他特征之間的內在關聯性,不應僅基于技術手段本身的公知性直接認定區(qū)別特征為公知常識; 另外,在判斷現有技術是否存在技術啟示時,不應割裂存在相互作用關系的各特征在具體技術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應從整體上考量現有技術能否提供技術啟示,從而更客觀地評價創(chuàng)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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